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年 第3号
2021年07月26日 16:1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相关要求,确保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接续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拟在甘肃省辖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使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也可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二、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省药监局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四、申请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甘肃银河网上赌场银河网上赌场网”登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原件扫描上传“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相关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无需提供,由审核人员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相关信息。延续或变更注册时,申请人仅需提供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申请首次、延续或变更注册时,在提交的申请表执业单位意见栏中须填写“该申请人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同意注册申请”的意见;在承诺栏中须填写“我承诺本人身体健康,本次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无违法违规行为,本人严格遵照执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只在申请注册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不兼职,不挂证,若不属实,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时,须提交自上次注册后历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累计不少于20学分。

七、省药监局自受理注册申请之后,即时作出注册许可决定,制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省药监局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省药监局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省药监局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供邮寄《执业药师注册证》送达银河网上赌场。

八、不予注册的情形、注销注册的情形,以及本通告未明确的事宜,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过渡期截止2021年9月1日,过渡期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执业药师注册相关规定申请注册,也可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注册。

    特此通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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