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经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核,甘肃保和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10日。 监督电话:0931-7617811 传真:0931-7618256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邮编:730070 举报邮箱:gsyaopin@sina.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 附件1 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目录 序号 | 受理号 | 企业名称 | 认证范围 | 现场检查时间 | 检查员 | 1 | 甘食药监(药生)受字[2017]074号 | 甘肃保和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 | 2017.5.12-5.14 | 隆旭红 刘荔 王光峰 |
附件2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 企业名称 | 严重缺陷项目 | 主要缺陷项目 | 一般缺陷项目 | 甘肃保和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 无 | 无 | 1、人员培训不理想,现场发现润药间人员陈军萍对润药机的操作不熟练。(第27条) 2、切制间中XP-380型多功能切片机没有清洁记录,器具存放间已清洁的器具没有标明清洁日期和有效期。(第86条) 3、设备清洁合格证上没有标明设备名称和编号(如ZZ-700型蒸煮锅)。(第87条) 4、检验所用5mL容量瓶未校准。(第91条) 5、原料库中存放的黄芩没有货位卡。(第106条) 6、ESJ180-4型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使用记录信息不全,没有显示称样量。(第159条) 7、酒黄芩(批号:17031601)成品检验记录中含量测定项、液相色谱图缺少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薄层色谱、含量测定项缺少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和含量。(第223条) 8、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不相同。(第225条) 9、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L)存放在磨口玻璃瓶中,不符合储存要求。(第226条) 10、对照品藁本内酯(批号:111737-201507)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存放,应冷冻保存,但现场发现冷藏保存。(第227条) 11、企业制定了自检方案,但在自检过程中未有效发现问题缺陷。(第309条)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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