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2月17日 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干部培训工作,建立管理规范、合理配置、高效节俭、统一有序的干部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和《甘肃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举办的系统干部培训。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市(州)局班子成员、市(州)局科室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和省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培训。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培训对象范围。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职工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等。

第七条 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培训优势,大力推广视频培训、网络培训等新型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益。

第三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培训机构具体落实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制。

第九条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局机关各处室按照省局中心工作和当年干部培训需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局人事处(见附表),经初步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正式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 年初未列入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确需安排的培训项目,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党组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时,省局将培训工作情况列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工作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局内各处室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下达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提出本处室主管业务培训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并配合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相对应的培训工作;负责编写主办项目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等

第十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教学、食宿、银河网上赌场及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省局举办的各类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经省局党组审定批准的全省系统干部培训,经费从预算培训费或业务费中列支,不再向培训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和具体组织实施处室根据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提出经费申请,经局规划财务处审核,报经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财务处拨付省局信息中心,再由信息中心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各项培训应在预算经费内完成培训任务,经费超支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的经费使用情况,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省局规划财务处、监察室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培训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人事处备案,培训计划完成后,年终将年度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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