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甘肃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xml:namespace>2015年1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xml:namespace>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302591830@qq.com 电 话:(0931)7617324 邮 编:730070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甘肃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实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学管理,为禁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和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卫生、司法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部门及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部门开设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社区组织的自愿戒毒机构、医疗机构诊治的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监测对象。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各级公安、司法、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有关管理工作,并支持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省、市监测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第一季度撰写上年度药物滥用监测年度分析报告,并报省禁毒委员会; (二)会同省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督促、指导、检查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检查和药物滥用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对省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的滥用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本行政区域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二)会同本级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戒毒机构、治疗门诊及看守所、拘留所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的滥用事件,及时组织调查,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市(州)公安、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自愿戒毒机构、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预防药物滥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所属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分析、工作; (二)负责编写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年度分析报告,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省公安厅、司法厅和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季度分析报告的撰写工作; (四)承担全省药物滥用监测的宣传、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五)协助省局对全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滥用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开展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七)组织全省药物滥用监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市(州)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收集、核实、上报、汇总、分析工作; (二)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和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指导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行政部门开设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自愿戒毒机构等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四)配合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滥用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类戒毒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应及时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通过“国家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不具备网络填报条件的单位将填写好纸质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本行政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市州中心代录。纸质《药物滥用调查表》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两年。 各报告单位应积极配合药物滥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分析和工作。 第十条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防止药物滥用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的依据;对药物滥用数据、资料应予归档、保管和严格保密;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不得发布药物滥用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药物滥用的含义: 药物滥用是指人们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使滥用者对该药物产生依赖性,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用药,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和社会问题。 报告单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部门开设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社区组织的自愿戒毒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