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通告要求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5〕208号
2015年06月26日 16:23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90家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自检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4号,以下简称《通告》) 及《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通告要求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旦发现有相关企业自检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银杏叶药品(见附件),立即予以停止投料、销售、使用,并积极配合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控制和召回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费结算等任何借口延迟或拒绝召回。对消费者个人手中持有的应召回药品,不管召回工作是否完成,原销售单位必须无条件回收,并全额退款。

附:自检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名单.xls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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