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电法执字第74号恢字1-5号
申请执行人朱X芬,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沙琅镇国营商业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蔡X祥,男,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电城镇南街1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电法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決书。于200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蔡X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X祥向申请执行人朱X芬偿还欠款108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蔡X祥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07) 电法执字第74号恢字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X祥在中国邮政储畜银行电白县支行(帐号:605923000200430189)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关于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旳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X祥在中国邮政储畜银行电白县支行(帐号:605923000200430189)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蔡X祥在中国邮政储畜银行电白县支行(帐号:605923000200430189)的存款 XXX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日健
审 判 员 黄 敏
审 判 员 吕凤 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