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陈某鹏,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陈村镇陈村农业管区某片,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南苑新村东X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12XXXX。
被告电白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泉,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黄某媚,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陈村镇陈村农业管区某片。
原告陈某鹏不服电白县民政局2003年7月9日颁发粤电陈字第XX号《结婚证》,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鹏、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某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鹏诉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发持证人为原告和黄某媚的粤电陈字第XX号《结婚证》。原告没有到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双方申请人签字”栏中“陈某鹏”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为,是第三人亲属通过关系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告颁发该证违反了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是违法的,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粤电陈字第XX号《结婚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承认向电白县陈村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和粤电陈字第XX号《结婚证》中的照片为其本人,第三人黄某媚户口迁入原告户口,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由此可以证明原告知道被告作出该婚姻登记行为。根据《最高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不予受理。”本案中,粤电陈字第XX号《结婚证》颁发时间是在2003年7月29日,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诉讼,距发证之日已有九年多之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为此,依照《最高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鹏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
审 判 长 冯伟玲
审 判 员 苏文伟
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覃淑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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