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书
(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林日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440923198XXXX。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庞成,局长。
原告林日X不服被告电白县公安局对其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受理,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同意受理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日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日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日X负担。
审 判 长 苏文伟
审 判 员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淑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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