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字[2019]22号)以及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经梳理,随机抽查事项共2项,现予公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随机抽查 | |
2 | 对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监督检查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随机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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