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的通知
甘药监发〔2020〕166号
2020年10月22日 09:34

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推动多渠道广泛收集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扩大监测范围,提升报告数量和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发(2020)116号]要求,现将省内1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各地结合实际遴选推荐的37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认定为甘肃省第三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分级管理模式和信息直报相关要求,积极督促指导监测哨点完成用户注册,做好信息直报工作。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的分析汇总和利用,定期组织哨点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实现报告信息共享,共同提高报告水平。

二、各监测哨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收集、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上报率和信息准确率,引导化妆品不良反应尤其是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患者或消费者进医院皮肤科就诊,充分发挥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1.甘肃省生产企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汇总表.docx

2.甘肃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汇总表.xlsx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分享到: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