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药监综发〔2019〕26号
2019年07月09日 10:42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19年

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1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我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药品监管干部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印发《2018-2022年甘肃省干部教育规划》(甘发〔2018〕35号)、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药品监管的特殊性、专业性,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强省药品监管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重干部教育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实践性,使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在政治站位、工作思路、业务水平、工作作风上有明显提升,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群众满意的药品监管队伍。


第二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和协调银河网上赌场等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培训。

第三条 每年3月15日前,局机关各处从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将加盖本处印章的年度培训计划报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培训地点以省内为主,根据需要组织适当比例的省外培训班。

第四条机关党委(人事处)统一汇总各处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会同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结合财政批复的培训教育经费,提出局年度培训计划(审议稿),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班,原则上不予举办,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培训班次的,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和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审核把关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培训班主办处在培训班开班前一个月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目的和培训经费预算,报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呈请主办处分管领导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之一。局机关党委(人事处)主要审核培训班是否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主要对经费的预算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培训班如不能按原计划举行时,主办处要向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做出情况说明。培训结束时,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培训的费用报销工作。

第七条 培训严格按照培训班计划确定课程实施,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局信息中心派人全程跟班管理,做好考勤登记和教学管理工作。培训学员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七分之一的,按退学处理;对于培训期间迟到早退、中途无故离场超过半小时以上的,按旷课处理;对于培训期间的违纪学员建立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主办处对于本次培训班的成效作出评估并及时报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机关党委(人事处)每年对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省药监局主要负责市(州)市场监管局分管药品领导、市(州)市场监管局药械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省药监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以及全省检查员队伍的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范围扩展到县(市、区)。

第十条 培训内容为药品监管系统干部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等。

第十一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每年与发达地区高校联合组织一到三期省级系统副处级(含副处)及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分管药品副局长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局业务处根据实际业务工作,每年共同举办一期高质量的研讨班,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监管制度,提升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章 培训学时要求

第十二条 副处级(含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少于21天或17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网络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他干部不少于17天或1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网络培训不少于80学时)。

第十三条 局各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专业课程培训由省人社厅确定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网址:http://gszj.chinahrt.com报名培训。培训档案由局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后,报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要督促和支持干部参加学习和培训,确保达到规定时间和效果。


第五章 干部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要做好本处、本单位人员的培训登记和统计工作,登记时应注明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机构及考试情况(由局机关党委<人事处>统一安排的不再登记)。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每年于11月20日之前将本处、本单位培训登记情况报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报备时附参加培训相关材料及文件,作为培训时间依据;局各直属单位在报本单位培训登记情况同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培训学时包含集中培训(每天按照8学时计)和网络培训(以实际学时为准),对于未完成既定培训时间的干部,本年度不得评优,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领导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完成相应的学时。


第六章 点名调训

第十七条 点名调训主要是指参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上级部门举办的主题培训班次以及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其他班次。

第十八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建立专门调训档案,统筹管理干部调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参训人员名单,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训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实名点名调训。对无故拒不参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对调训的干部不得以工作为由拒训,调训对象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由学员所在部门或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因特殊情况变更和无法参加调训的学员,视情况安排补训。

第二十条 为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选派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提前向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报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并报销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调训结束以后,参加调训干部要撰写调训总结,报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举办的培训班,不列入局培训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师资讲课费(税后)严格按照省上最新规定讲课费发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培训经费,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定期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规范社会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不得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会、协会、非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等举办的高收费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对未列入培训计划的收费培训,要严格控制,确有需要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面向社会的培训班,参加高收费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社会化培训,必须填写《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见附件),经本处、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分管教育培训的局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考学习,参加学习的情况要向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第二十九条干部参加学历教育须向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申请,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学历教育费用可按照国家或省上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doc

2.干部教育培训档案.doc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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