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甘食药监注函[2011]68号 |
2011年12月19日 10:56 |
各药品生产企业:?xml:namespace> 根据国食药监注函[2011]164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已上网征求意见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我处将收取各单位意见统一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形成意见后以电子版或书面形式于?xml:namespace>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719439516@qq.com。 2、邮寄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3号楼604室,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3、联系电话:0931-2132822;传真:0931-2132809。 三、附件 附件1、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修改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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