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673号提案的答复(B类)
甘食药监发〔2014〕201号
2014年12月01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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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等委员:

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673号提案《关于解决药品包装过度包装、过度浪费问题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与外包装,过度包装的问题体现在外包装上。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根据国家对药品包装材料的有关管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内包装及药品标签说明书进行注册管理,内包装材料注册前要做相容性实验,以保证内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不会产生影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药品外包装的材质由企业自主选择,国家并无相关规定。

二、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医药产业基础薄弱,总体上药品过度包装的问题不突出。我们在核定药品内包装、标签说明书时,引导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包装、降低成本。但外阜入甘药品中,部分品种过度包装的问题十分严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以根除过度包装、转嫁药品成本的不良现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52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联系电话:0931761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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