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23号提案的答复(A类)
甘食药监函〔2014〕129号
2014年12月01日 10:55

梁笑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国.文峰药材交易城认定为国家级

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现状

1984年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管理作了特别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主要是为了方便农民或药农售药,以维护其经济利益,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自采(或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在20世纪90年代,各地涌现大量的中药材市场,参差不齐,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到1994年,全国中药材市场已发展到117个,但许多名为中药材市场,实是中西成药、炮制饮片和保健品集贸市场,非法经营现象严重,为不法分子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了场所和渠道。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416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对少数历史上形成的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进行整顿和规范。到19978月,全国原有的117个中药材市场中有100个被关闭、取缔或转营他业,仅剩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

  二、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现有的政策规定

近些年,随着中药材价格逐年走高和当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各地形成一些非法中药材市场,加之原有的17家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和滥用硫磺熏蒸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此,中药材专业市场一直被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列为重点整治的对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划育生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0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中明确规定:“除现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

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814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1-7617821

分享到: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