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 第41号
2020年11月04日 15:33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7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甘食药监发〔2018〕72号)和《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银河网上赌场的意见》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我省药品流通领域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创新发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现就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企业开展部分药品品种全受托储存配送(药品经营企业只能委托一家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企业开展部分药品品种的全委托储存配送),委托方按照仓库地址变更的许可事项办理。

二、允许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企业的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分仓,总仓和分仓须实现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无缝对接,实现数据信息全程可追溯,总仓与分仓药品移库,须附相关随货票据;分仓设立标准须符合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甘食药监发〔2018〕72号)中附件1的相关要求。

三、受托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守法诚信自律,自觉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及社会监督,对公众用药安全负责,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公众用药安全。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全覆盖监管的要求,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加强对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履行好监管职责,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公众用药安全。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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