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21日 15:57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2008年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2〕265号)

《甘肃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分管

领导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保才

主管

处室

省局办公室

主要

职责

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银河网上赌场,澳门信誉赌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密

审查

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4、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省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5、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6、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7、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2)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3)分管领导审查;(4)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8、各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9、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10、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11、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12、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13、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15、各处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16、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