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总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起草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意见电子版和文字版报送省局宣传处。
联系人:魏宏辉。
邮箱:641880818@qq.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总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管理考核和组织协调。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开展统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其他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统计工作人员及统计工作负责人的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实表现好;
(二)工作责任心强;
(三)热爱统计工作;
(四)懂一定电脑专业知识的人员;
(五)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以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若确需变动,须严格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统计工作交接制度》执行。
第九条 统计工作人员职责:
(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二)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对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处(若职能调整,由调整后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部门)执行本局综合统计职能,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单位(部门)的综合统计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组织、管理、协调本局内非统计职能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
(二)采集、汇总、管理本单位(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实行统计监督;
(三)为本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四)组织本单位本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
(五)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应当自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报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由该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提交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逐级生成、填报、审核,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对审查发现的异常数据,要逐级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处(若职能调整,由调整后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或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执行综合统计的统计机构管理或由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应在该统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并对考核结果实行季通报制度。
考核包括统计质量考核、统计工作考核、统计综合考核和统计考核通报等。
第十九条 统计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数据上报率
(二)统计数据准确率
(三)统计数据异常退回率。
(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统计报表的完整性
(六)是否撰写统计报告
(七)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与资料。
第二十条 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协调并督促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情况;
(二)贯彻《统计法》和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收集、审核、上报本辖区内统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汇总与上报统计报表,是否结合本辖区内的特点,制定有效的统计实施方案等;
(三)本单位及所辖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包括统计机构与队伍的稳定性及工作质量,开展统计宣传、培训、调研,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机制,统计利用水平与统计信息化程度等。
第二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考核内容:
(一)在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任务,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表现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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